根据第45/2022/ND-CP号法令《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1。机关、团体及产生经常性工业固体废物的生产、经营、服务机构业主违反规定,依下列规定处罚: /h3>

a) 对于没有按规定每次转移必须处理的常规工业固体废物的移交记录的行为,处以 3,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b) 未按照规定对传统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的,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2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普通工业固废贮存设备、工具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常规工业固体废物仓库、贮存场所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未按规定与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功能的单位签订合同的;
c) 未按规定分类存放普通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以 25,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无按规定贮存常规工业固体废物的设备、工具、场地、仓库;
d) 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自行回收、加工、协同处理、能源回收等不符合规定环境保护要求的,处以 3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2。将普通固体废物转让、赠予、出售给不具备按规定处理功能、能力的单位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填埋、填埋、倾倒、排放、焚烧普通固体废物的,但环境犯罪案件除外;接收普通固体废物,未采取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至具有处理功能的单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a) 对于转让、赠送、出售、接收、掩埋、回填、倾倒、倾倒或焚烧1,000公斤以下普通固体废物的行为,处以2,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b) 转让、给予、出售、接收、掩埋、掩埋、倾倒、倾倒或焚烧1,000公斤至2,000公斤以下普通固体废物的,处以5,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c) 对于转移、给予、出售、接收、掩埋、填充、倾倒、倾倒或燃烧 2,000 公斤至 3,000 公斤以下普通固体废物的行为,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1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d) 对于转让、给予、出售、接收、掩埋、填埋、倾倒、倾倒或燃烧3,000公斤至4,000公斤以下普通固体废物的情况,处以15,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d) 对于转移、给予、出售、接收、掩埋、填埋、倾倒、倾倒或焚烧4,000公斤至5,000公斤以下普通固体废物的,处以20,000,000越南盾至25,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e) 转让、给予、出售、接收、掩埋、掩埋、倾倒、倾倒或燃烧5,000公斤至10,000公斤以下普通固体废物的,处以25,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g) 对于转让、给予、出售、接收、掩埋、掩埋、倾倒、倾倒或燃烧 10,000 公斤至 20,000 公斤以下普通固体废物的行为,处以 30,000,000 越南盾至 3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h) 对于转移、给予、出售、接收、掩埋、填埋、倾倒、倾倒或燃烧20,000公斤至30,000公斤以下普通固体废物的,处以35,000,000越南盾至4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i) 对于转让、给予、出售、接收、掩埋、填充、倾倒、倾倒或燃烧30,000公斤至40,000公斤以下普通固体废物的情况,处以4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k) 对于转移、给予、出售、接收、掩埋、填充、倾倒、排放或燃烧 40,000 公斤至 60,000 公斤以下普通固体废物的行为,处以 5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l) 转让、给予、出售、接收、掩埋、倾倒、倾倒或焚烧60,000公斤至80,000公斤以下普通固体废物的,处以100,000,000越南盾至1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环境犯罪案件除外;

m) 对于转移、给予、出售、接收、掩埋、填充、倾倒、排放或燃烧80,000公斤至100,000公斤普通固体废物的案件,处以1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但环境犯罪案件除外;

n) 对于转让、给予、出售、接收或焚烧100,000公斤或以上普通固体废物的行为,处以200,000,000越南盾至2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9.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含有有害物质的普通固体废物危害环境数量超过环境环境技术规定的,比本条第八款规定的相应罚款增加40%至50%。 。每次违规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 1,000,000,000 越南盾。

10.普通固体废物含有放射性物质,造成环境污染的,对违反本条第8款规定的行为,处以9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环境犯罪案件除外。

11.每日产生固体废物的机关、团体、生产、经营、服务机构,在生产、经营、服务集中区和产业集群内建设、运营基础设施的投资者,其产生量每天小于300公斤,并选择家庭、个人等生活垃圾管理,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12.补救措施:

(一)因本条第八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强制恢复原环境状况并将普通固体废物转移至具有处理职能的单位的;

b) 违反规定超环境排放废物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强制支付环境样品的勘察、检测、测量、分析费用,按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单价计算。十、文章

c) 对第八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强制采取措施治理环境污染,并在处罚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完成违法行为的整改结果。本条第 9 条和第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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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下水开采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 编制定期环境保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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