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防?
消防包括动员和部署力量和消防设备、切断电源、组织逃生、营救人员、抢救财产、阻止火势蔓延、扑灭火灾以及其他与消防有关的活动。
(2001年《消防法》第三条第八款)
消防有多少种基本措施?
根据2001年《消防法》第三十条,扑救火灾的基本措施有以下三项:
(一)尽快调动力量和手段,立即扑灭火灾。
(二)以救人、救财产、防止火灾蔓延为重点。
(三)灭火统一指挥调度。
救火责任和参与灭火
消防职责和参与消防的具体规定如下:
– 发现火灾的人必须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尽快报告火灾并扑灭火灾;火灾附近的机关、组织、家庭和个人必须迅速通知并参与灭火。
——消防部队接到指定管理区域的火灾警报或接到动员令时,必须立即前往灭火;在指定管理区域外收到火灾报警信息时,必须立即通知火灾发生地的消防部队,同时向上级报告。
——卫生、电力、供水、城市环境、交通等有关部门接到消防指挥员的请求后,必须迅速调集人员和车辆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扑救。
——警察、民兵、自卫队负责组织和维持秩序,保护火场并参与灭火。
——邻近地区的人民委员会必须制定计划,根据需要协调和组织力量参与灭火工作。
(2001 年《消防法》第 33 条,2013 年修订)
消防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消防活动中禁止的行为包括:
– 故意引起火灾、爆炸,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造成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财产损失的;对环境、治安和社会秩序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阻碍防火、扑救活动的;禁止执行防火和消防职责的人员。
——利用防火、救火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侵犯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财产。
– 错误的火警警报。
– 出现火警情况时请勿报警;延迟火警警报。
– 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交易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
——未经消防设计批准,建设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程、高层建筑、商业中心;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程、高层建筑、商业中心等不具备条件的,要验收并投入使用,确保消防安全。
– 侵占、毁坏、损坏、任意改变、移动、遮蔽手段、消防设备、标志和指示;阻碍逃生路线。
– 其他违反防火、消防法的行为。
(2001 年《消防法》第 13 条,2013 年修订)